說明:
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」修正條文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以衛部顧字第1151960249號令修正發布,並載於衛福部全球資訊網站(http://www.mohw.gov.tw)之「公告訊息」網頁,請查照。
本次修正五大重點如下:
一、增訂申請長照人員認證消極資格:針對長照人員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未提供適當照顧與保護,且侵害其權益等不當行為,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6條規定,因不當行為廢止長照人員證明之處分者,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。
二、增訂長照人員未曾提供服務者或因故中斷服務後重返職場者機制:考量部分長照人員領證後長期未於機構登錄或中斷服務,恐因需一次補足全部繼續教育積分而難以重返職場,因此增訂認證更新規定,放寬可用近一年內累積達六分之一積分(20點)替代全部時數,降低回流門檻。
三、重整長照人員類別、資格及繼續教育規定:放寬居家服務督導員、照顧管理專員資格標準,及將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(A個管)資格明訂於本辦法中。
四、優化認證更新與繼續教育規定:明確申請長照人員認證前之訓練層次定位為共同訓練及專業訓練,並定明完成訓練前得申辦認證之適用對象;增訂長照人員任職前,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長照共同訓練課程,同時提高網路課程可計入積分之點數由40點提高至80點,以利彈性在職學習。
五、因應實務需求,增訂更新認證應備文件及逾期申請更新之受理機關。